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凡属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免于赔偿,但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可作报损报废处理。
二、实验老师(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损坏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对无法进行修复的仪器可报损处理,凡属违规操作或其它失职现象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学生做实验时,如有仪器损坏,应登记造册,照价赔偿。
四、经鉴定确已丧失价值的仪器除低价、易损、易耗物品,实验人员可直接注销外,其它均需办理报废手续。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由实验教师(员)提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签定意见后,上报市、且(市区)教委(教育局)计财部门和装备站审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