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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市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2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佚名

 

常价费〔200918

常财综〔20094

常教计〔20097

                                                                       

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市区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财教[2008]4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57号)、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926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

(一)取消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的规定,从20091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5元。

(三)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四)关于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预收标准80元,初中预收标准100元。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二、高中收费标准。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课本费(含簿本)收费标准。2009年春季每生每学期:高一340元、高二300元,高三300元。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期末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每月结算公布,按学期多退少补。市直属高中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补课费每生每学期暂按200元收取,辖区补课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并报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三)民办和民营的新市民子弟学校的收费,在市没有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前,按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ОО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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