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塘韵乡村学校少年宫(以下简称少年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员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
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少年宫和每一户家庭的共同责任。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孩子(以下简称学员)安全,特签定此协议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在少年宫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在少年宫负有管理责任的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少年宫辅导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的学员伤害事故,依照《学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员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少年宫的馆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少年宫提供给学员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少年宫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少年宫组织学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学员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少年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五)少年宫辅导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员,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少年宫辅导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员的职责期间,发现学员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三、乙方是未成年学员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少年宫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加强学员的接送工作,确保途中安全,并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车辆;不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未满十二岁的学员不准骑自行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教育子女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玩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孩子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在外面过夜;不跟陌生人接触,不与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来往,学会自护自救,防止受骗。
(四)教育子女不擅离少年宫,远离危险地带,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预防和制止子女到河流、沟渠和池塘洗澡、戏水、钓鱼或玩耍。
(五)教育子女不带管制刀具进少年宫场馆;不准参与打架斗殴;不准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不准偷窃、故意毁坏财物;不准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六)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七)教育子女熟悉报警电话,但切忌随意拨打。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学员或其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员伤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 学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少年宫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员行为具有危险性,少年宫、辅导员已经告诫、纠正,但学员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 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员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少年宫的;
(四) 学员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少年宫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员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五、发生学员伤害事故,甲方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员,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发生学员伤害事故,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七、发生学员伤害事故,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范围,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得无理信访,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扰乱少年宫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