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学校重大经济活动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重大经济活动,严格财经和资产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校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学校重大经济活动操作规程。
第一章 重大经济活动及处理原则
第一条 学校重大经济活动指:(1)基建、装潢、园林绿化、道路、水电等工程(以下统称基建工程)。(2)物资、设备采购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总价在20000元以上。(3)招生工作中的经济活动。(4)学校食堂、小卖部的承包、校办企业的上交款,校舍出租等。(5)其他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费。
第二条 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必须坚持(1)民主集中、集体决策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原则。
第二章 工程项目操作规程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必须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直属学校除外),报经教育局计财科同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基建工程总价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方案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到区招投标办公室公开招标。
第五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须在招标前3个工作日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招标信息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媒体发布。
第三章 设备、物资采购操作规程
第六条 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总价在20000元以上,报经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并由学校实施比价招标。定标必须集体商量,评标办法按合理低价为原则。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其它经济活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实行承包的,原则上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协议,不公开招标的,必须经校行政集体研究或教代会讨论决定。学校自办食堂财务帐须由会计室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第八条 校办企业上交款,校舍出租收入,应经行政集体研究,签订合同,按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学校食堂、小店、校办企业、校舍出租等的上交款,必须进入学校行政帐,不得以物资等其它形式抵冲上交款。
第十条 凡一次性开支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行政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1)学校基建工程和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必须报教育局纪委备案,按规定程序操作,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必须在教育局纪委监督下实施。(2)基建、维修、设备、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原则上由分管副校长具体实施。学校教代会、学校经审小组、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对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确保各项活动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确定前应搞好预算,落实好经费;50万以上的基建工程建设,都要严格实行质监、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结束后,学校应到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直属学校的工程决算,直接送教育局计财科,由教育局负责安排审计,其他学校亦可委托教育局协调安排审计),做到先审计,后付款结算。工程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将审计结果报教育局纪委。
第十三条 学校会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付款与结算。预付工程与设备款,要凭教育局审批单与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工程结算要凭审计报告和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发票付款。
第十四条 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与教育局纪委签订《常州市武进区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十五条 高中学校招生收费的减、缓、免必须经正、副校长集体商定。
第十六条 各校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纪律处分,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文件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武进区教育局纪委解释。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