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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意识的内涵 (二)
发布时间:2009-02-1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胡弘弘

二、公民意识的具体内涵

    对我国公民意识的涵义和构成,国内学者有许多研究"如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0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主要由/合理性意识0!/合法性意识0/积极守法精神0三元构成"[6]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从法律角度看包括国民意识!主权意识!爱国意识!稳定意识;平等意识!老百姓意识;敬人意识!尊老意识!爱幼意识;公平意识!公正意识!诚实意识;祥和意识!互助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意识等等"[7]

    笔者以为,由于公民是个人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状态下的一种身份,围绕着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公民意识的具体内涵就相应地体现为公民作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应具有的意识"具体说来,公民的权利意识主要表现在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公民的义务意识则主要表现在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1.       参与意识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公民应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作,如参与国家立法权的运行,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形成过程等等,能够意识到国家是与自己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主体,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效果都将影响着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密尔说过:/任何参与,即使是参与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0[8](55)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政治参与也能够较快地培养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由于公民存在的前提是民主政治,所以民主实质上也是公民参与意识得以表达的至上境界"民主还意味着公民能够以公共利益为上位利益,接受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以便达成合意"合意的过程也是政治参与的过程"

    2.       监督意识

    政治国家的运行机制及特点已经昭示,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力的国家是侵犯公民个人自由,以及动摇公民主体地位的最大威胁"对此,从洛克!孟德斯鸠,到潘恩!哈耶克等已表达其充分的认识和论证,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0[9]英国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0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它使国家公权力行为时刻处于被监督的境地"它意味着公民有权监督立法机关是否依法立法,对于违反上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公民有权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否均符合行政要义;公民有权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司法公正!廉明,有权对不法事实进行揭发和举报"公民的监督行为有助于弥补法律上可能出现的漏洞,消除特权和社会不公正现象"总之,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规范预期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种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公民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自律,侧重于一种积极意义的责任"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等,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和完善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使公共机关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关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0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国家机关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地发展"每一个公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公权力可能失范或超越法律轨道时,能意识到不进行制止和揭露,最终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公民责任同公民权利一样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

     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意味着公民愿意接受既定法律的约束,服从法律的安排,也表明公民要求公权力必须在法律铺设的轨道运行,要求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因为,只有共同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使自己的个人人权和社会经济权利免受侵犯,或在受到侵犯的情形下能够以法定的方式寻求公平的保护和公正的裁决"/法制是一切现代生活的基础0[8](32),法律意识会使社会生活趋于有序"缺乏法律意识的民主有可能为无法控制的民主,也可能是危险的民主"

    三、公民意识的延伸内涵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它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分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

     1.       平等意识!独立人格

    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一方面体现在每个公民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尽管每个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但公民个人应具备独立的人格,不至淹没于公权力之中"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力量集团,在追求真理时拥有独立的判断力,在社会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既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和历史使命"人只有走出对其他个体和集团依附的误区,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平等才能真正落实,自由才有可能得以实现"现代社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是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的利益合作,它与等级社会中把等级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对其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意志无原则的顺从和依附的顺民意识,或是无原则的反叛和毁灭的暴民意识,都表明公民在精神上都没有自己积极的价值理想,因而都没有自身独立的人格"另一方面彼此宽容,互相尊重"因为每一个公民的法律地位皆是平等的,平等意味着对特权的否定"每个公民都没有权利压制他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每个公民都不可以作其他公民的主人,每个公民都没有义务作其他公民的完全顺民"

     2.       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实质上是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以及投入,自我利益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前提下实现的"朱学勤教授认为:/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0[10]"有学者认为我国急需发挥/0的观念,激发人们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并逐渐抛弃过去的/大公无私0的说法,但是,我们真的富有/0的观念吗?改革开放前,我国奉行的是一种政治上高度一元化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公吞没了私,而这种公的权威并不是建立在人们内心中的尊重"通过实践观察,或许我们会不无无奈地发现,我们既没有明确的私的观念,也没有清晰的公的观念"不少人既缺乏个人的独立性,又不关心国家公共政治事务"近代的一些启蒙思想家对国民的这种政治冷漠感到愤恨,如鲁迅就将酣睡的民众称之为/看客0,梁启超也曾经撰文对国民的这种/旁观性0作了抨击"

    3.       自主、理性

    自主意识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综合体"它表明公民必须作自己的主人,拥有不受他人支配!自我做出决定的权利意识,同时也意味着公民不应将对方视为可受他人摆布和控制的傀儡,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公民的自主意识从宏观上而言,还包括公民具有将自我视为国家的主人的气魄和习惯"公民的民主素养正是基于公民的自主意识的前提下形成的"

    理性指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阶段的认识"它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把丰富的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就会飞跃和升华到更高级阶段的认识"这种更深刻!全面反映客观事物的认识能更有效地指导行动"理性包含着科学的态度!客观的评价习惯!冷静的处理方式"当公民理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才会产生相应的适当的公民政治行为,才能够完整地体现公民的素养"!公民意识的社会意义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法制健全和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建立在/公民0基础之上的社会,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公民的主体地位与公民意识的作用成正比例发展"当公民意识普遍建立,公民主体的积极性才能得以提高"公民意识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思想基础,政治权利的行使和政治义务的履行无疑都将有效地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公民意识的社会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1.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健全

     公民意识与民主体制相辅相成,因为民主体制是公民意识依附的前提,而公民意识是民主体制得以巩固和健全的保障"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0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最终仍需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个人在民主社会所扮演的公民角色,是民主社会里最重要且最永恒的管理者,公民意识会敦促公民为履行其公民的职责作充分的准备,如充分了解政府的结构及其运作方式,以便自己能够顺利地参与民主政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爱德华#希尔斯指出:正是公民美德或曰/公共精神0/公民风范0,使一个秩序优良的自由民主制与一个无序的自由民主制区别开来[11]"但实际上,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在于/有序0/无序0,公益精神!公民风范的极度缺失,可能会使共和国完全有名无实"要建立稳固的自由民主制度,我们并不需要亦不指望遍地圣贤,但我们需要有足够数量的人具备公民美德,需要一种适宜的社会风情"帕特南在其名著5使民主运转起来6,论述了意大利如何在法西斯专制崩溃后,成功地利用意大利深厚的公民传统,建立一套有效的民主机制,逐渐使意大利社会走向善治和繁荣的过程"[12]

2.有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

    社会成员普遍具有明确的现代公民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规范化!法制化,进而形成具有内在性!自觉性的法治秩序"依法治国强调一切权力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拒绝任何高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个人权威"就本质而言,公民意识一方面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专制秩序,不管是他人对自我的专制,还是自我对他人的专制;另一方面它又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求着建设着一种契约秩序和法治秩序"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个体普遍拥有坚定和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在其中都无法立足,一种公正的法治秩序很快就会建立起来"公民意识包容了平等!宽容的意识意味着对个体的尊重,拒绝等级身份,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市场,都必须以平等!自由的权利主体面对价值规律"公民的监督意识!法律意识排斥破坏公平竞争的权力经济,监督国家权力规范运行"

公民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也是监督主体,还是受益主体"因此,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改变公民意识淡薄乃至错位的状况,使/参与!监督!责任!法治0获得/意识形态性0,从而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内生原动力"

4. 有利于宪法的实现

    自从世界上出现立宪的概念,或者近一点说,自从美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二百多年以来,可以总结出一条经验,就是任何国家要有一部可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法,先决条件是其国民(至少是其代表)必须有健全的公民意识"有贺长雄在论5共和国持久策6时谈到:/制定共和国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久,而此不公平之点,即为异日破坏宪法之根源"此征诸近世各国政治史,毫无可疑者也"0[13]所以,也可以反过来说,即使有了一部好宪法,如果人民没有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有了好宪法也是枉然"李慎之先生也曾认为这一点正是我国在世界上落后最甚的地方"[14]

    美国宪法学家斯蒂芬#.埃尔金在5新宪政论6一书中明确指出宪政民主体制与公民性格或公民意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15]以美国1972~1974年的水门事件为例,试想如果美国国民不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最高法院的判决就难以生效;如果没有美国公众自觉护宪护法,违犯法律的尼克松总统也不会下台"相反,如果对是否违宪,公民持无所谓的态度,那无疑将置宪法于/闲法0之境地"

    宪政的实现必须经历三大环节,或者说必须解决三大系列的问题:1)宪政精神的培养;2)宪政体制的完善;3)宪政秩序的确立"而宪政精神的培养就在于建设宪政国家的成员在主观意识上具有宪政的精神"否则宪政实现就会缺少必要的主体"宪政民主体制的最终确立,有赖于与之相匹配的政治文化的形成,而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识或称公民性格"要建立宪政民主体制,既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也需要培养现代政治文化!尤其是培养公民意识"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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