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直接表明了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程度,而且对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增强我国公民意识,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但两千年的专制主义的文化积淀,使我们习惯于做唯唯诺诺的小老百姓,头脑中满是“臣民意识”,习惯于对权力的曲意逢迎,因为畏惧权力而变得顺从。由于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致使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和责任感,缺乏参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的热情。
我们的先人没有给我们留下任何关于公民意识的遗产,现在的我们谈的“公民”是舶来品,是从遥远的欧美进口而来。当然,这种进口一开始就伴随着阵痛,让我们极不适应。但随着一百多年与世界的交流和接轨,先进的中国人都知道中国要想再造辉煌,必须学习我们自身所缺乏的世界先进文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公民意识必须代替臣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为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就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使在中国大地上因循守旧生活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成为有现代意识的公民,有人的觉悟的公民。
发现问题在于解决问题,我们怎么样才能使中国摆脱或至少减轻“公民意识之累”呢?
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等的实现,需要现代公民的支撑。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民意识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迫切需要。
从宏观上讲,我想这需要民间和政府的双重努力,需要软力量与硬力量的积极作为。所谓软力量即指积极的公民教育,教育人怎样成为一个公民;教育哪些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哪些是我们的自由;教育人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人懂得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所谓硬力量主要指政府的积极工作,主要包括健全教育体制,使人得到更加完善的教育,继续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公民意识的成长提供经济基础,尽量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义,以身作则,守法,树立法律权威,即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臣民意识 公民教育
前 言
在法制健全和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应该有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这样的人,不仅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而且有能力对国家的事务评头论足,并愿意参与对其的改进和完善,也就是说,公民的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未来现代化的水平。
现代社会,人们在对民主和法律等社会现象的认识过程中,对公民意识的概念也逐渐明晰。它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是作为公民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法治理想的崇敬和追求。过去,我们的公民教育表现得比较重视国家利益、阶级意识、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纪律观念,而缺乏对作为国家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自由与纪律观念、平等观念、主人翁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特别是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来要求和规范社会成员方面做得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有了较大进步,但公民意识的状况却有待提高。因为只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和普遍增强,才能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深厚的基础。今天,我们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公民意识的提高。
一、什么是公民意识
(一)公民的概念
《辞海》对“公民”一词的解释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由此公民就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法定意义上。指一个人拥有某国国籍,这个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了;另一个是社会学意义上。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身份定位。作为法定意义上的公民,当然要归附一个国家。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要归附的是一种观念文化。
一般说来,公民角色的本质有“国家归属”和“个人主体”两层含义:一方面公民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必须讲国格和民族尊严。因此,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这是人类进步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身份关系的超越,它相应地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即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一切以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根据公民身份的社会性,这就意味着公民意识要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自觉地、不断地调整、充实、丰富,最终使之具有与当下的社会政治内容相关的具体内涵,并在社会实践中付诸思想表达和行为表达,力求与现实挂钩。
(二)公民意识的概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4]
按照朱学勤教授的说法,公民意识包括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自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5]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