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意识
2005年11月4日晚,由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治的力量2005》大型晚会现场揭晓了2005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这十大法治人物是:许文有、佟丽华、陈建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蒋汉生、福建3名女中学生、张颖、金桂兰、张志强、张春良。[12]在这十大法治人物中,有嫉恶如仇、从不怕死的刑侦总队队长;有为弱者权益奔与呼的公益律师;有只身卧底、心系民众的人大代表;有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埋单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捍卫公正的检察官、法官;有网络沉溺社会问题研究学者——作为公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这些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有三个“小人物”无疑更值得我们注意:调查“六合彩”惊动中纪委高官的福建3名女中学生、艾滋孤儿的“妈妈”张颖和农民工利益代言人张志强。他们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也不是学者、人大代表,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他们没有执法的权力与责任,也没有官位、金钱作为后盾,只凭着一份社会责任感,凭一己之力去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公正。在他们身上,笔者分明看到了社会公众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非精英层次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13]而这种公民意识,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
所谓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就像3名女中学生、张颖和张志强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他们并不一定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他们却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懂得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保障,懂得自己应当遵守、执行和承担对社会的基本义务。
在当今中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法学教育也不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大步迈进。但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远未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健全,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我国公民尚不具有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意识。就实行法治的需要来说,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14]笔者认为,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一是主体意识,二是权利意识,三是规则意识,四是责任意识。
(一)主体意识。
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有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宪政的主体。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因此,主体意识要求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要求我们主动释放潜能,自觉参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
(二)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法律以生命。他认为保护免受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权利者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捍卫了法律;通过捍卫法律,同时也维护了对国家来说不可缺少的秩序,因此也可以说,权利者作为对国家的义务,就是必须保护权利。[15]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因此,权利意识要求我们自觉成为权利的主体,知晓自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要求我们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救济意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要求我们懂得权利的所有者就是权力的让渡人,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
(三)规则意识。
规则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法律上的规则即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体现了各方参与的精神;生活中的程序在设计上讲究经济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同时,程序的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必要表现形式,其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因此,宪政秩序的生成需要良好的程序意识。许多人误以为只有执法人员才须强调规则观念,但普通公民作为各种法律规则的参与者,如果不具有程序意识,不了解程序规则,就难以自觉抵制程序违法,维护自己在规则中应有的权利与尊严;而作为生活中各种秩序的参与者,公民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宪政的秩序基础。
(四)责任意识。
责任是宪法的生命。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从整体上讲,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两大体系,宪政要求把能够选择和充分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公民,政府部门应当在还权于民、退出私权领域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同时,政府放权之后形成的权利真空需要公民用责任意识去填补,逐渐确立起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体系。
四、公民意识的提升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公民意识的提出,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为我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却因为商品经济以及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民主政治尚未成熟而难以实现。而创造这两个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这是因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以前,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遏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
历史走到今天,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初步具备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即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身份即公民的角色,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得以淡化。这是我国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二)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与经济体制的落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以一家一户小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思想意识,表现为封闭、保守、迷信、安贫和依赖心态。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打破这种社会基础,使人们冲破这些狭隘、片面、短视、偏执、保守的思维方式而接受现代意识。马克思曾言简意赅地指出:“商品生产是天生的平等派。”[16]生产力的发展将生产管理方式推入到商品生产阶段,就使社会出现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商品生产作为以交换劳动产品为目的的生产,必然向社会化、集约化发展,使生产的组织管理方式由家长制转向科层制,形成分工负责、分层管理的经济民主管理方式;商品生产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生产组织形式,必然反对特权,追求人格独立、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而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作为一种多元利益的竞争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它要求社会成员排除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以公民的资格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形成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
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和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势配置、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等各项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合理、合法地认同和内化,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这种意识是对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中的封建主义的家长制作风、等级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宗法观念、草民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的彻底否定。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必须破除以上这些封建观念,否则它们就会成为影响已经形成的法律制度运行的障碍。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养成独立人格和平等精神,才能彻底破除以身份论尊卑、以维系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的封建传统意识的精神桎梏,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文社会环境。
(三)培育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一般来说,公民意识的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对国家、对社会以及对社会角色的认识、评价和情感的程度。对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很大。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我国的公民意识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保护,任何人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从法律制度规范内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这些变革终究会波及到业已与拥有现代化各种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然而,任何一个民族无论如何也不会再退回到与现代化相遇之前的状态”。[17]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是反对特权,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制度保障。其建设和发展也必须从公民意识水平的实际出发,选择相应的步骤和方法,才能实现民主政治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为了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按价值规律办事,必须建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对传统体制下那种政治终身制、世袭制、等级制、“血统论”等不平等秩序的彻底否定,以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参与的平等为公平的标准,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调动所有人们的积极性,增强社会的活力,激发人的进取心和奋斗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