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公民意识的对策
公民意识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的生活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同时,公民意识,是打开现代化大门的一把钥匙。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核心,而公民意识是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和途径。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先天不足,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为此,我们必须从全方位探讨建立孕育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从而实现人的社会化、个性化、现代化。
(一)提高公民教育水平
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它是现代国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然产物,表现为人们一种自觉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内容,体现国家意志的规范化、具体化,成为能够普及全民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公民意识作为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它不会在个人的头脑中自发地产生,它的产生和普及,需要进行公民意识、修养和素质的养成教育。 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进行合乎现代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德意识教育。
道德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起点,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18]
公民意识的培养是现代社会德育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道德是软性的法律,法律是刚性的道德,作为守法主体同时又是道德主体,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不是被动守法的公民,而是以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要求,真正达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19]我国传统的德育教育,主要强调服从和奉献。而现代德育所要培养的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公德。今天,现代社会健全的法律不仅是讲理的,而且也是讲情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效率将是国家倡导的一种新的道德伦理。文明的社会总是通过教育传递着维持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公德,它使传统的美德与新的道德观念相承接和融合。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因此,良好的行为方式、自觉的公德意识不仅仅是个人优良素质的体现,而且对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持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
权利义务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体,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首先要注意避免以往过多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忽略个人的权利的错误,而应教育和引导学生辨证地处理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次,权利的申张和义务的履行都要在法律之下进行,否则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千万不要损伤别人的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现代社会,我们所处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使所有社会生活都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整个社会成为由法律和制度构成的既有活力又管理严密的网络系统。每个公民一切民主权利的实现,都应该在有序有效的状态下进行。所以,广大公民既要有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的承认、尊重的自律观念,又要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功能的科学求实精神。即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而且要树立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理应承担的责任意识。这种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果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将是最大的社会危机。所以,作为国家公民,应清楚地认识到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必然使人盲从或被奴役。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制精神不相容的。只有这样,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享受。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受到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还没有能充分的实现,又一定程度地影响人们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随着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逐步推进,当社会实现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人们就会重视和相信法律,从而接受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公民意识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能为法治秩序提供必要的信仰基础,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可以充分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3、进行公民的国家意识教育。
爱国主义首先是对一共同疆域内最高的政治共同体的依赖、归属和忠诚,个人对国家的认同,不只是“国家”这个符号的认同,和获得一民族国家之成员身份,个人还发现“自己在整个存在有生死攸关意义上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组织深入到人的人身存在和他的存在形式”。[20]国家意识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的共同理想,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统一意志,指导行动的新的社会意识。它派生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范。在我国,它既有合理继承工人阶级意识,使之适应时代要求,成为人民当家作主、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向导和思想保障的一面,又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性一面,它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引导全国各族人民树立自己是国家主人的高度自觉意识及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自主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国家和社会角度而言,我们现在最迫切的也许并不是建立更多的法律,而重点应是挖掘现有宪法资源,实现现有宪法规定的内容。要树立任何道德的和政治的规范都必须服从于宪法的观念,无论是伸张正义还是惩处罪恶,无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无论是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今天,虽然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公民意识教育的步伐。这是我们走向依法治国的前提。
公民的本义就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国家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加强国家意识教育有利于加强国家凝聚力。首先,学生要形成“国家归属”和“国家优先”的意识,每个人必须讲国格、讲民族尊严,具有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国家利益为重。其次,引导学生加强对国家的了解和认识,如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中国的政权组成形式等有比较明确和正确的认识。更深一层,就是要强调公民个人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要引导公民不要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某一权威和领袖身上,而要引导公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把自己的命运紧紧的与国家命运相连。
4、公民法律法制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是现代公民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之一。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发展的内存动力,是实现法治的观念基础,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实现从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的转变。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法律素质,指的是不仅要具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自觉地遵纪守法,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
提高专业法学教育的质量。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出现受到大学法学教育的人却很少能进法院工作的怪现象。其次,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方面,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普法教育应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目标,调整活动的内容和方法。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普法教育的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第二,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编写较为易懂的全国统一的普法教材,主要灌输给公民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
(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利益驱动及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主体自身价值的实现,进而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需要大量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规范匡正市场主体的行为。伴随着人们在日益扩大的自由经济交往中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必将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及权利意识,使市场主体在不侵犯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的范围内,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最大利益。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公众积极守法精神、理性自律精神的养成。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个人自主的平权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社会成员能够享有广泛而又有可靠保障的自由、平等权利,成为现实的人权所有者,激发人们确立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改变消极依赖社会、群体或他人的思想观念,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市场经济又是高度社会化的经济,对市场主体提出了积极的经济伦理要求。市场经济中个人利益的获得是在交换中实现的,其利益获取机制决定了经济行为的参与者必然要与他人加强合作、扩大交往,在谋求个人利益之前首先满足他人的利益需求,确立一种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守则意识、理性自律意识。
(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政治参与
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或团体以某种方式涉入政治过程,并对政治系统的运行及其结果施加影响的努力和活动。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掌握政治技能和技巧,进一步形成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能力;还可以增强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学会发挥自己作为政治主体的作用,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培植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自身价值,成长为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经济发展明显滞后,权大于法,言大于法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民的政治参与还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滞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提高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干部任用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及渠道,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法律确认和必要的规范,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经常化、秩序化。
(四)进一步强化我国政治制度的法治基础
首先,我们要依法执政。要依法制约、规范权力,将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通过明确的法律确定下来,切实做到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力。其次,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使他们成为法治的主体,激发他们参与法治的热情。要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使公民成为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独立主体。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体系;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等体系。同时,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最后,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使广大民众直接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其法律意识成长。
六、结语
总之,提高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为人们发展创造性思维、创造性劳动确立稳定的价值取向,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以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今天无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是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综合国力竞争中争取主动,或是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现象做斗争,占领思想文化阵地,都需要我们把提高公民意识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把民主法制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的立足点落到提高人的素质、养成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上,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公民道德建设所必须着眼和着力关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