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增强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话题,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公民意识培养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公民意识培养的现实意义何在?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和培养重点是什么?在学校教育中如何进行公民意识培养?这些问题,是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普遍关心和需要探讨的问题。最近,参加“广州地区教育沙龙”的部分中青年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 公民意识培养的现实意义
公民与公民意识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始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沿用,但这时的“公民”只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而非普通大众。到了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而不是公民。在我国,早在奴隶制时代,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制度和观念。封建社会强化了这种制度和观念。在封建君主主宰一切的时代,只有臣民而没有公民,当然也无公民意识可言。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民国,公民意识的产生有了一定基础,但由于并未消除封建主义的统治基础和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统治,这时的公民意识是不完全的。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实现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才有了确立公民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的前提,才能产生真正的公民意识。那么,在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进一步健全的今天,加强公民教育,增强公民意识有什么现实的意义呢?
(一)增强公民意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都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提出“在把物质文明建设得更好的同时,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并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总的指导思想。《决议》还把“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作为今后15年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来实施。可见,增强公民意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根本任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措施。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青少年公民意识培养的重任。
(二)增强公民意识是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转变;淡化了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而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不同社会成员的共同的基本身份——“公民”的角色。这对增强公民意识提出了客观要求,又为增加公民意识提供了客观条件。社会的现代化,呼唤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核心,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作为现代人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法制健全和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对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识培养的关注和重视,往往也是出现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法国、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和亚洲“四小龙”等国家和地区莫不如此。同时,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引起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许多重大的变化,而体制、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完善需要较长的过程。这一时期人们的公民意识,尤其是公德心、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等容易淡化和失落。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公民意识培养殊为必要。
(三)加强公民意识培养是改变当前公民教育薄弱现状的要求。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公民意识尤其是民主、法律和公民权利意识素来较为淡薄,加上长期以来公民教育制度,包括学校公民教育制度不健全,致使公民意识培养处于落后状态。旧中国的学校教育中有公民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度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取消了公民课程;学校德育在相当长时期内为政治教育所代替,公民教育根本没有地位。1985年,中央颁布了《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决定在初中开设公民课,并组织编写了公民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但由于缺少开展公民教育的氛围,公民教育计划未能实施。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中学德育大纲》,明确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公民教育成了学校德育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要求和实施计划,加上学校德育本身因受“应试教育”教学模式的冲击而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学校公民意识培养也只是流于口号而已。我国公民教育的缺乏和滞后状态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公民教育的薄弱导致青少年公民意识的缺乏和淡化。据广州市现代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现代公民素质研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当前青少年公民意识不强并有淡化的趋向。在所调查的1009年名大、中、小学生中,具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社会责任意识的小中大学生比例分别79.5%、73.5%和61.4%,但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却十分淡薄,平均只有20.2%;社会公德意识比例分别为90.4%,48.3%和42,5%;自学遵守法纪的意识分别为87.1%,61.2%和28,6%。这几方面的意识取向均呈现随年龄增长而与社会要求距离增大的趋向,这是值得重视的现象。青少年时期,特别是中学阶段是公民意识,尤其是权利与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注重这个时期的公民意识培养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养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很薄弱,公民教育体系、制度、课程尚不完备,培养社会主义公民的目标还没有落在实处。因此,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和迫切性。
(四)注重公民意识培养是世界教育面向21世纪及世纪末消极情绪等全球性现象,青少年公民意识培养成了各国教育共同关注的课题。不少国家在面向2l世纪的教育报告中,都把道德价值和公民责任感的培养提到了议事日程。美国强调培养青少年的参与意识,社会责任和必备的道德品质;韩国把促进每一个公民完美的品格作为其教育目的;日本1996年7月通过的题为《关于面向2l世纪日本教育发展方向》报告中,提出让孩子拥有“生存能力”和“轻松宽裕”的教育口号,而国际意识、民族意识、社会责任感等公民意识被列为生存能力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公民教育已成为世界当代教育和面向21世纪教育的一个关注点。不久前,国际教育局发表公民教育专集讨论世界公民教育问题。最近,“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发表了《学习:内在的财富》的报告,指出教育是实现个人发展和建设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良好关系的最好手段;十分强调青少年道德价值、学会与人共同生活等公民素质的培养。可见,注重现代公民意识培养是世界教育的共同趋势。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培养重点
现代公民意识的主要内涵和培养重点,是人们重点关注和争议较大的话题。大多数同志赞同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公民的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观点,认为现代公民的责权观体现在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和世界五个层面之上。世界各国在公民教育上的根本区别正是集中在对公民权利与责任的规定和限制上。公民是集权利与责任于一身的主体,公民意识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辩证统一。而现代公民教育主要包括公民权利的教育和公民义务的教育两个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但是,对在学校教育中,特别是基础教育中公民意识培养的主要内容或侧重点问题,同志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的同志认为,现代公民意识主要包括道德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律的而非强迫的行为准则,法律意识指公民知法、懂法;并自觉地以法律约束自己,守法、护法、用法的观念和行为,纪律意识则介乎这两者之间。在这三种意识中,法律意识最为重要;它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按照现代法学,公民指自然人,是个人而非群体的一种身份,公民是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公民的权利和责任都是与国家息息相关的;公民资格是以一个人的国籍为转移的。公民的概念反映了公民之间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因此,学校教育中的公民教育在注重道德、纪律、法律三种公民意识培养的同时,要着重培养青少年形成公民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统一的意识、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意识,引导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
有的同志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主要包括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德意识和环境意识,学校教育要注重对青少年进行这五方面意识的培养。国家意识主要培养学生建立国家观念,树立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懂得作为一个公民,必须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保护民生命财产,维护民族尊严,树立识大体顾大局的全局观念。法律意识主要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和用法的意识和行为,增强法律观念和纪律观念,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民主意识主要培养学生做班级的主人,做学校的主人,做社会的主人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学生关心集体事务,关心国家大事,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公德意识主要培养学生的为人民服务思想和集体主义精神,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良好人际关系。环境意识主要培养学生自小养成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地球村”意识。而贯穿于这五种意识培养中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责任感的培养。毫无疑问,公民意识的培养要突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民意识培养侧重点应放在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的培养上。这是因为:
1、中小学阶段的青少年(18岁以下)尚未具备成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的知识、阅历、能力尚不成熟,对权利的理解与运用受到其思想和智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个时期过份地强调权利是不适宜的。
2.从社会实际和当前青少年的实际情况看,青少年处于被保护的地位和备受关注与爱护的角色。成人尽义务、孩子享受权利的社会观念和习惯,使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较为淡薄。特别是在独生子女为主的今天,由于家庭教育的偏差和失误以及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负面影响,青少年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和社会责任感的淡薄与弱化。因此,在青少年教育中加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
3、青少年时期,特别是中学阶段是一个人的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感、集体主义精神、为人民服务思想等形成的最佳时期,抓住这一时期进行公民责任意识培养是最佳的教育时机。
有的同志认为,现代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认识,其实质为优先的“国家归属感”和“个人主体意识”。当前在我国,公民意识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尖锐冲突的漩涡中受到传统和本土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家庭意识、党派意识和群体意识的围攻和夹击,致使公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落实,主体意识缺乏,公民教育因此患上了“虚弱症”。儿童青少年以及我们成人往往没有自觉地把儿童青少年看成公民,大多数成人自己也没有自觉地把自己看成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没有自觉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行使公民的义务。因此,现代公民教育要加强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以根治公民教育的“虚弱症”,首先,要从社会文化建设中加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换,真正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其次,要建立实现公民主体地位的教育机制,尤其是要使学校的公民教育制度化;再次,要在学校中设置公民教育课程,使公民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有的同志从公民意识形成的过程上,指出现代公民教育的实质是培养责权主体的过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的统一体,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公民是集权利和义务于一身的主体,公民教育是使学生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在思想上、情感上和和行为上的自我认同。因此公民教育要坚持权责统一的教育原则和主体性原则。从第一个方面说,单纯强调权利教育是不够的,这是违反国家的本质和人类生活本性的。任何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国家关系中,自己的生存和他人的生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因为公民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因为他在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如果公民不履行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就处于瓦解中,它也就不可能保障个体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反之,如果单纯强调个体公民所必须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获得,这种教育是无意义的、无力的,也是没有效果的。因为,他之所以履行公民职责是因为他拥有相应的权利,如果他不能享有特定的权利,他就不会自愿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所以,公民教育的首要原则是在培养公民的过程中必须把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教育学生。同时,在教育中必须坚持主体性原则,即把学生看作责权教育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客体,无论是权利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都是把学生作为目的,培养其权利主体意识、情感能力,使其积极地使用这些权利,另一方面必须使学生认识到他拥有权利的同时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外在的,而是对一个公民必.然的、内在的要求,自己是责任主体,而不是责任客体,自己应积极地、独立地和自主地去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所以,公民教育实质上就是启发和增强学生责权意识,激发其责权情感和意志,培养其责权践行能力和习惯,使学生成为责权主体的过程。
还有的同志从公民素质构成和素质教育的角度,提出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集中表现。公民素质从其内容结构上讲主要包括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等,从心理结构上说主要包括公民意识、公民情感和公民行为等方面,其中公民意识是核心成分,它体现和包含在每一种公民素质内容中,并对公民素质心理结构的情感和行为有支配和调节作用。公民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提高以现代公民意识为核心的公民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公民。公民素质培养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内容、要求和培养重点,中小学阶段的公民素质培养要注重公民行为的养成教育和知行合一的训练。因为知行脱节是青少年学生公民素质和品德形成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这方面的训练有助于使公民素质培养更易操作和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