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民意识培养是改变当前公民教育薄弱现状的要求。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公民意识尤其是民主、法律和公民权利意识素来较为淡薄,加上长期以来公民教育制度,包括学校公民教育制度不健全,致使公民意识培养处于落后状态。旧中国的学校教育中有公民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度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取消了公民课程;学校德育在相当长时期内为政治教育所代替,公民教育根本没有地位。1985年,中央颁布了《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决定在初中开设公民课,并组织编写了公民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但由于缺少开展公民教育的氛围,公民教育计划未能实施。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中学德育大纲》,明确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公民教育成了学校德育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要求和实施计划,加上学校德育本身因受“应试教育”教学模式的冲击而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学校公民意识培养也只是流于口号而已。我国公民教育的缺乏和滞后状态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公民教育的薄弱导致青少年公民意识的缺乏和淡化。据广州市现代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现代公民素质研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当前青少年公民意识不强并有淡化的趋向。在所调查的1009年名大、中、小学生中,具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社会责任意识的小中大学生比例分别79.5%、73.5%和61.4%,但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却十分淡薄,平均只有20.2%;社会公德意识比例分别为90.4%,48.3%和42,5%;自学遵守法纪的意识分别为87.1%,61.2%和28,6%。这几方面的意识取向均呈现随年龄增长而与社会要求距离增大的趋向,这是值得重视的现象。青少年时期,特别是中学阶段是公民意识,尤其是权利与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注重这个时期的公民意识培养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养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很薄弱,公民教育体系、制度、课程尚不完备,培养社会主义公民的目标还没有落在实处。因此,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