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提升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公民意识的提出,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以前,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遏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
历史走到今天,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初步具备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即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身份即公民的角色,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得以淡化。这是我国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二)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与经济体制的落后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和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势配置、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等各项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合理、合法地认同和内化,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这种意识是对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中的封建主义的家长制作风、等级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宗法观念、草民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的彻底否定。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必须破除以上这些封建观念,否则它们就会成为影响已经形成的法律制度运行的障碍。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养成独立人格和平等精神,才能彻底破除以身份论尊卑、以维系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的封建传统意识的精神桎梏,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文社会环境。
(三)培育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一般来说,公民意识的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对国家、对社会以及对社会角色的认识、评价和情感的程度。对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很大。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我国的公民意识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保护,任何人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从法律制度规范内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