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公民身份意识,才能产生公民主体意识。如果没有对自己身份的认识,就不可能认识到国家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对自己的主体地位有足够完整准确的认识,也就无法充分享受和负担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同时还会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最终迷失公民意识,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有时的身份是公民,有时的是市民,有时是百姓。尽管合适的公民文化并不是单纯的始终的公民身份意识,而只是公民意识占主导的混杂的文化,但是在一个完全缺乏公民意识的过渡的国家里,容许混杂的意识无异于使公民意识淹没在其它强势意识领域内。
只有公民身份意识才能激发起公民观念,指导相应的公民行为。不同的意识会让大脑指挥自己不同的行为。如臣民意识可能会导致个人匍匐在地,臣服在上者的各种意志,并对自己应有的权益乞求恩赐,不可能履行监督公权力运行的职责。而在市民社会生活中,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要在日常交往、社会交换、竞争、合作等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其间市民意识可能因要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牺牲或损害公利益,公民则要积极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而主张其政治权利,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