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理论摘抄二
发布时间: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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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佚名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公民应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作,如参与国家立法权的运行,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形成过程等等,能够意识到国家是与自己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主体,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效果都将影响着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密尔说过:任何参与,即使是参与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政治参与也能够较快地培养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由于公民存在的前提是民主政治,所以民主实质上也是公民参与意识得以表达的至上境界,民主还意味着公民能够以公共利益为上位利益,接受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以便达成合意。合意的过程也是政治参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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