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必须由“训导”式的他教、他律转变为制度性严格他律与公民自教、自律相结合。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训导制度”和政治运动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方法在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绝对平均的社会分配格局下的确有一定成效,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局限性已日益明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来源市场化和利益多元化是普遍的社会存在。此时,人们首先会问,“训导者”的利益来源是什么?他们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与“被训导者”是否平等?“被训导者”从这种道德训导中能够得到什么切实的利益?如果上述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就会排斥道德训导。与此同时,倘若没有严格的法治为后盾,人们逃避甚至公然抗拒道德约束的行为受不到相应的制裁,他们就无法体验制裁带给自身的利益损失而认同道德规范的价值。所以,在民主的社会条件下,仅靠道德训导的制度安排来强化和设计公民教育必定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只有首先完善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约束,才能给劝导性的道德软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具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的自教、自律意识更为自觉,又使得作为他教、他律的道德训导能更迅速地深入其内心,并引起他们思想和情感的共鸣,从而实现最好的内化效果。